依亲子鉴定获继承份额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法院审理此案后查明,张某确为老张的亲生儿子,有DNA检测结果证明。原来老张在五年前曾到外地打工一年多时间,认识了张某的母亲廖某,并与其同居生活。后来廖某怀孕产下张某,曾找过老张,老张对此表示怀疑,便做了DNA鉴定,证实张某确为老张亲生。几年来老张时常借出差的机会暗中探望原告母子并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2013年6月,老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身亡,留下一处房产和将近40万元的赔偿款。廖某得知后找到老张的妻子刘某协商继承事宜,希望自己年幼的孩子能继承父亲的部分遗产,作为今后的生活费。但刘某非常气愤,拒绝与廖某协商,也不承认张某是老张的亲生儿子,无奈廖某只好以儿子的名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享有同等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