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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5-01-23    作者:姚艳艳律师

对聚众斗殴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起因、人数、次数、手段、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一、对聚众斗殴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2个月;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一次聚众斗殴,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1)多次聚众斗殴;(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有期徒刑1年;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3个月;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9个月;每增加一次聚众斗殴,增加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社会影响恶劣的;2.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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