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5-02-05 作者:110网律师
2002年12月,袁某与其他两位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常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袁某占有该公司的25%的股份。2003年10月,袁某与纺织公司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产生了较大的矛盾,袁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纺织公司对2003年的盈余进行分配。
袁某认为,纺织公司于2002年12月登记成立,经过一年的经营后,应对2003年度的公司盈余进行分配。纺织公司认为,公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制定出分红方案,才能进入分红程序;袁某主张分红,应首先举证证明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而袁某起诉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尚未完成,是否有利润可供分配尚未明确,因此,袁某的起诉没有理由。
本案经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最终以袁某撤诉而息诉。
[评析]:
本案向我们提出了股东如何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及在公司未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能否受保护的问题。
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按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 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2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在本案中,袁某是纺织公司的股东,自然享有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但这种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还必须符合上述二个条件。纺织公司于2002年12月登记成立,袁某在2003年10月就向纺织公司提出分红的要求,而纺织公司经营一年未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尚未完成,是否有利润可供分配尚未明确。因此,分配股利的第一个条件公司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尚不具备。第二,即使纺织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由于纺织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即公司未宣布分配股利,因此,分配股利的第二个条件公司宣布利润分配方案也尚不具备。因此,本案中袁某要求股利分配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股利分配请求权尚停留在抽象层面上,未转化为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还不能向公司要求支付股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究竟应否分配股利是公司的商业行为,属于公司的意思自治范围。但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由于公司受董事会或大股东的操控,公司故意的多年不作出分配股利或分配股利极少的决议,小股东能否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强制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股利分配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着重保护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对股东依据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起的强制分派股利之诉未设规定,随着实践中小股东要求公司分配股利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亟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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