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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全民所有制经济

发布日期:2015-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以及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

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同时,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如1982年宪法第7条曾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其意义主要在于:(1)从概念上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不再由国家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将国营经济等同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已与客观隋况不相符,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经营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转轨。(3)最重要的还在于国营经济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矛盾。

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具有主导作用,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对此,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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