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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实践中“婚内强奸”的定性与处理

发布日期:2015-02-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浅析审判实践中婚内强奸的定性与处理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等问题是近年来国内外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婚内强奸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权当然应当建立婚内强奸制度,以保护妇女权益。同时要把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婚外强奸)和夫妻正常性生活区分开来。本文从婚内强奸的概念、特征入手,进而分析应当将婚内强奸进行定罪处罚的原因。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与特征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
  随着近年来国内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不断重视,婚内强奸已逐渐成为了法学界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所谓婚内强奸,一般指在夫妻关系成立与存续期间内,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早期社会,妻子在婚姻中既无独立的人格与地位,也毫无任何权利,只是丈夫的生育奴隶、泄欲机器。在性关系上,夫妻是完全不对等的,妻子毫无性权利、性自由可言。因此,即使被丈夫强奸,妻子也无法起诉,只能承受。但是二战后,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女性的自我意识与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开始追求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在婚姻关系方面,女性也不甘心只是丈夫的奴隶与工具,而要转变为婚姻关系中平等的伙伴。在这一过程中,婚内强奸作为一个女权主义的问题被提了出来。通过女权主义者几十年来的努力,如今的一些西方主流国家与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已通过立法废除了婚内强奸豁免权,肯定了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反观国内,由于受几千年来男尊女卑、夫权主义等封建思想的严重影响,我国对婚姻关系中妻子的性权利和性自由的保护不够重视,学者们对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也争议颇大,主要有全盘否定说、全盘肯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持全盘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夫妻间有同居的义务。持全盘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婚后妇女依然享有性的自主权利。持折衷说的学者有限度地承认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婚内强奸的特征
  为了正确认定婚内强奸,我们必须把握好它的一下几个特征:
  第一,婚内强奸只发生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所谓合法婚姻关系是指依法成立并且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它不同于事实婚姻关系和无效婚姻关系。另外,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夫妻之间发生的强奸也不是婚内强奸。
  第二,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强奸行为时必须利用了夫妻关系,凭借了配偶身份。这一特征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确实利用了他本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且凭借了他是受害人配偶这一身份。在主观上,这一特征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明确意识到他们是夫妻关系,并且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在利用配偶身份强行与受害人性交。
  第三,性行为必须违背了夫妻一方的意志,这是婚内强奸的本质特征。夫妻间基于性爱而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并且还是道德的。只有违背夫妻一方的意志的性行为才可能是婚内强奸。
  第四,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表现为配偶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与另一方性交。性交手段的强制性往往反映出夫妻间性行为的非自愿性。但是,有时使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如偷偷给妻子吃催眠药,然后与之进行性交,这也反映出性行为的非自愿性。
  总之,准确把握婚内强奸,必须综合上述四个特征,把它们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理解,才能正确把握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罪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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