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退休人员转手派遣 主体资格不符于法无据
发布日期:2015-02-2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招用退休人员做派遣工,目前各地普遍存在。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获得廉价的劳动力,尤以用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大量招用已领取退休金的退休女工,然后以正常市场价格派往大中企业、机关、社区作清洁工,从事全日制工作,“低进高出”获取劳动力差额利益为普遍。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为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派遣公司与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另外“低进高出”获取差额利益,也有违《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规定。
相关法律问题
- 兼职人员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吗? 6个回答5
- 用人单位是否可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7个回答5
- 单位招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 1个回答0
- 退休人员能否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1个回答0
- 派遣单位主体发生变更有没规定要通知被派遣人员 1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