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110网律师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法律规定,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只能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基本要件:合同主体合格、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订立程序合法。由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定力“。那么,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经济责任呢?对此,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另外,根据《劳动争议悚地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的规定,当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 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并由其支付给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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