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处罚
发布日期:2015-02-26 作者:刘哲律师
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造成公民财产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2、贪赃枉法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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