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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5-02-27    作者:110网律师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情节严重的情形),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军用枪支1支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不满100发 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不满1000发的;
(3)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下述情节较轻的数量标准,并具有 其他恶劣情节的。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走私军用子弹10发 以上不满50发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或者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不满500发的;
(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 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3)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的;
(4)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此外,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上述量刑标准处罚。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30件为1套枪支散件计。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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