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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法官告诉你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婚外情

发布日期:2015-03-03    作者:宋建海律师
北京一中院:法官告诉你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婚外情
  案例·婚外情
  法官称,在北京市一中院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22件,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暴的案件占96%以上。绝大多数涉案女性只有口头陈述,即使有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并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暴所致。
  法官表示,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记录或邻居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就能够成为有力的维权武器。
  法律后果:家庭暴力行为认定后,将导致两个直接的法律后果,一个是解除婚姻关系,此外受侵害者可以获得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有形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由法院最后确定。
  举证不能只有保证书
  孙女士和秦先生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妇二人关系转淡,秦先生时常夜不归宿,孙女士怀疑丈夫在外面有了人。2012年底,孙女士在舅舅和表弟的陪同下,将丈夫和一名女子堵在了屋里,随后秦先生写下保证书,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并保证“不再与第三者来往,直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随后孙女士提起离婚诉讼,但庭审中,丈夫秦先生改口称那份保证书是在妻子及其家人的胁迫下所写,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采信了秦先生的辩解。
  孙女士不甘被丈夫糊弄过去,于是一边上诉,一边继续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二审期间,孙女士提交了多份凌晨时分丈夫和“第三者”返回出租屋,以及早上二人一起离开出租屋的视频资料。此外,法院还查明,仅2013年2月,秦先生多次同“第三者”乘飞机到外地旅游。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秦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在判决中对其提出严厉批评,并判决其赔偿孙女士20万元。
  ■法官提醒
  短信聊天一般不采信
  法官告诉记者,在市一中院审理的这些涉及婚外情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录音录像,或者取得陈述较为完整的悔过书、承诺书、保证书等,这些证据都具有较强证明力。
  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行为,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2.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照顾。
  案例·家暴
  短信录音助女方胜诉
  小李和小张二人自由恋爱,1997年1月登记结婚。女儿出生后,夫妇二人经常因家庭事务争吵。2012年,妻子小李向法院起诉离婚。小李诉称,自从女儿出生后,丈夫因重男轻女,经常对自己恶语相加,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为此,除了要求离婚,小李还向丈夫主张了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证明丈夫的家暴行为,小李提交了丈夫的短信、录音和保证书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小李提交的男方存在家暴的证据,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小张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慰问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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