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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福利院收养弃婴?

发布日期:2015-03-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中国公民收养人可依据不同的情况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在宜宾市福利院收养的就到翠屏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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