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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缔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03-05    作者:王景林律师
“欺诈缔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介绍
小孟14岁,非常喜欢手机产品。某品牌一款手机上市时,很多发烧友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供应商那里预购。小孟为了能买到手机,就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并在供应商那里成功预订了该款手机。接受预订后,供应商立即联系广东货源,并为此支付300多元运费及相关费用。后小孟父母得知手机价值6000多元,坚决不让小孟购买,且以没有买卖关系为由不同意支付供应商支出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双方为此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孟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预定手机,属于法律规定“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且供应商积极联系,为此支出费用属于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小孟应当赔偿。因小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遂判决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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