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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偷鸡贼案看批捕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5-03-13    作者:赵虎律师
案件情况:
2014年12月31日。早上八点多,老张跟往常上山去查看鸡舍。可是眼前的情形却让他目蹬口呆:羊舍被人撬了,四只羊不见了,鸡舍的门也敞开着,鸡少了一大片。老张去年进了三百多只小鸡仔,死了几十只,还剩两百多只,可眼前数来数去只剩下一百多只了。这老张看着很心疼啊,他想这些鸡原本都是在竹林散养的,晚上它们会回自己的鸡窝,已经养了八个多月了,原本不打算卖,过年的时候送给客户的。这些鸡是广西的三黄鸡,市面上散养的土鸡一百多块,都快过年了,谁这么缺德敢来偷我的鸡呢?于是老张赶紧报了警。到了下午,民警让老张去派出所看看这些鸡是不是你的?老张一看,立刻认出来:这就是我的鸡啊。因为我养的鸡,嘴巴没有烫过,全都是尖尖的。那么这过了一整个晚上,老张的鸡去了哪儿走了这么一遭呢?可是这数量也不对啊?老张数了数,少了好几十只鸡呢。鸡找到了,那么这个偷鸡贼到底是谁呢?
他自然也无处遁行。闹了半天这个偷鸡贼姓陈,今年四十岁,是当地人。要说起初衷,陈某也是因为孝顺,家里有一个老母亲身体一直不好,去年还在省城里动了手术,孝顺的陈某想给老母亲弄点鸡汤来补补身子,而且年前鸡价上涨了,他想偷了鸡卖掉之后,顺便挣点钱补贴医疗费,于是陈某盯上了老张家的鸡。
有别于一般的偷鸡贼,陈某大大方方地叫了一辆黑车去上山,深更半夜的,司机也很奇怪,加上司机放话,偷抢来的东西他是不运的。那么,到了12月30日的晚上十点多,陈某上了山,陈某假装是这户人家的儿子,熟门熟路地指引司机把车开到半山腰。司机见陈某这么利索就不再怀疑了。
下车之后,陈某沿着山路继续走,然后大摇大摆地踢开了竹篱笆门。陈某起了贪心先把一只肥羊绑好,打算待会偷完鸡后把羊也给装上。然后他摸着黑进了鸡舍,把鸡一只一只地绑好,因为很费时间,陈某干脆叫上黑车司机一起帮忙数数。这位所谓的好心司机帮忙数完了鸡之后,凑了五十只装进了后备箱。等到陈某装完鸡,还想抓羊的时候,发现羊早已经跑了,于是只好作罢。没钱付车费,司机只好帮忙卖鸡,之后两个人整装待发一路开到批发市场。
但是找了好几家,鸡也没有卖成,后来陈某了没有钱付车钱了,怎么办呢?就让司机抓几只鸡出去卖,后来陈某这种鬼鬼祟祟的这种行为引起了当地巡逻民警的怀疑。随后被带进了派出所,一盘问,陈某是供认不讳。事后,陈某的老父亲从家里东拼西凑出来四千五百多块钱,作为损失赔偿养鸡户老张。虽然还有七十多只鸡跑掉了,但是双方最后还是达成了合解的协议。
念其是初犯,而且是一片孝心,之后也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后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最后检察机关也没有对陈某批准逮捕。这个事情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批捕的条件究竟是什么,偷鸡贼是否应该被批捕呢?
律师解答:
批捕一般是要满足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一是证据条件,逮捕的时候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第二条件是罪责条件,也就是说这个犯罪是有期徒刑以后的情况;第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也就是说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无法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这个案子不予批捕是因为没有满足这三个条件,就是这三个条件,至少有一个条件有一些欠缺。
    从以上这些条件来看:第一个条件证据条件,本案证据应该没有问题,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了。再就是罪责条件,他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刑点,有可能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到了罪责条件。不过,可能社会危险性这个条件没有达到。
我们来看社会危险性怎么判断呢?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措施。它是在其他措施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采取逮捕这个措施。法律具体规定了几种情况:第一,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应当逮捕;第二,如果判处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有前科的,或者身份不明的也应该逮捕;第三,前面两种情况没有,但是不逮捕有可能发生新的犯罪、或者是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险性、或者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发生串供、或者对被害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自杀逃跑,也要逮捕。
这个案件来看的话,首先他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第三他和他父亲也拿出了四千多块钱和失主进行了合解,这种情况下他不可能毁灭证据,也应该不会打击报复,而且也没有逃跑自杀的危险。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个人也可以到案,正常参加刑事的侦察程序,可以不予批捕。
    这个案件涉及到情与法的问题:法不容情还是法亦有情呢?从司法实践来看的话,我们认为在批捕阶段一般是法不容情。即使有情可原,但是达到了批捕的条件,还是要批捕。这个案子,有可能当地的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达到批捕的条件,而不是达到了批捕的条件而没有批捕。另外一个呢,我们认为法亦有情,这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什么,来判定这个人的社会危险性有多大?如果说这是个惯犯,犯罪动机又没有可怜可原之处,判的刑就要高一些。如果说有一些特殊原因的话,比如本案,法院判的可能会低一些。(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赵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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