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告诉你非法捕杀狩猎麻雀是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15-03-17 作者:马家强律师
非法捕杀狩猎麻雀是违法犯罪行为
原标题:昔捕麻雀除四害,今捕麻雀上法庭 来源:岱岳区法院网
麻雀因食庄稼,曾经与老鼠、苍蝇、蚊子一起被列为“四害”而遭大量捕杀。现如今,因其肉质鲜美,从而成为了某些人的桌上餐。但今时不同往日,麻雀早已成了国家保护动物,但是很多市民对此却并不知情,仍然认为麻雀可以随意捕杀,却不知随意捕杀麻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因非法捕杀狩猎麻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于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于某为泰安市岱岳区人,于2014年8月于泰安市岱岳区一农田内捕杀麻雀142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鉴定,涉案的鸟类为树麻雀,属于国家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此案经检察机关诉讼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在禁猎区内,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和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初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介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2000年8月,麻雀入选了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成为国家一般保护动物。现在很多市民都不知道麻雀早已成了国家保护动物,不少人仍然认为麻雀是‘四害’之一,因为经常见到,对于保护麻雀,大家一般没什么意识。法官提醒大家,要增强法制意识,不要以为捕几只麻雀没有什么大不了, 任何捕杀、出售、食用麻雀的行为,均属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狩猎麻雀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起诉,100只以上的,即为特别重大案件。只要是违法行为,必定会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希望广大市民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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