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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总量控制制度

发布日期:2015-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根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的企业个别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的方式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总量控制的对象

主要是指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污染控制的地区和流域,包括: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淮河、海河、辽河流域;太湖、滇池、巢湖流域。

(二)总量控制的实施程序

1.国家环境管理机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经全国综合平衡,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3.编制年度污染物削减计划。

4.年度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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