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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外资企业法: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发布日期:2015-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外资企业法: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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