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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讲:法的实施

发布日期:2015-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讲:法的实施。学习法理学,首先应该把握其中的概念、特征、分类、原理等。记忆是必须的,但前提是理解。理解时,必须注意分解(将一个知识点分解成数个相互关联的部分)、比较(分析类似知识点的差异)、综合(提炼类似知识点背后的原理)。特别注意:学习法理学,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问题,也要善于运用部门法的知识来论证、升华法理学的原理,或者运用法理学的知识来理解部门法。

  (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法一经制定出来,就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期望的模式,但这只是一种应然的、停留于文本上的行为规范,并不是人们的实际行为;而法的实施正好将这种期望的、应然的行为模式转变为人们具体的、实际的行为。

  2.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可将法的实施分为三种:法的遵守 ;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

  2.法的实现包括三个要素:

  (1)法的要求。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2)法的实施。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抽象的、一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3)法的实效。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行的状态或程度。

  (三)执法

  1.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具有以下特点:

  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比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就不是。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依、标准失范的结果。

  (四)司法

  1.司法,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具有以下特点:

  (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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