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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父母离婚后还需要给继子女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15-03-26    作者:张静律师
原告系蒲某与前夫所生女儿。原告生母与被告结婚,原告与被告形成继父女抚养关系。后原告生母与被告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蒲某不付抚养费等。半年后,原告离开被告随生母共同生活,此后被告亦未负担原告日常生活等费用。1年后,原告生母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等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经被告同意,法院遂调解变原告由其生母抚养,但抚养费问题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母与生父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的这种抚养以其自愿为基础,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也可以解除此抚养关系。本案被告虽然在离婚协议中表示继续抚养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女原告,但被告现在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抚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婚姻法来看,确认继父母子女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1)继子女属未成年人;(2)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或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保护;(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达到一定的期限;(4)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5)继子女有愿意受抚养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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