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03-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导读: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具体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几个项目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项目有:
 
  一、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七、其他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提醒: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