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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层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5-03-31    作者:黄文辉律师
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青海某某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保密内容(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公司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公司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等;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报表、账本、凭证,完税资料,银行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等;
  4. 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 保密范围
  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以满足乙方工作需要;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认真从事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等自己负责事项的管理工作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任何营利活动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 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 保密期限
  1. 劳动合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 脱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30天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七)违约责任
  1.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扣发工资,并予以公司内部行政处分;
  2.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损失以审计为准,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为较大经济损失,含本数),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由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损失以审计为准,五万元以上的为较大经济损失),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八) 其他
1.本协议是公司劳动协议的前置协议,所有公司员工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之前,都必须先签订本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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