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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去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张静律师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执行立案条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一式三份(需原件),申请书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您的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4、书面提交详细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单位需加盖公章),如有保全的,应提交裁定书,查封清单,送达回证。
5、其它申请人认为应提交的材料。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行结案。
 
四、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制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审查。
 
八、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况时,应当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执行,若是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九、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十、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具有执行行为及作出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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