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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残后如何计算护理费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5-04-07    作者:崔新江律师
    律师在办案的中遇到定残后的护理费法律适用问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关于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本案到底适用哪个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呢?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都没有对护理依赖等级为Ⅲ级作出详细的规定,规定得很笼统。
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护理依赖等级为Ⅲ级的,其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而本案发生在广东省,本律师认为,可以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三级为百分之四十,而年限则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决定按最长期限二十年来主张,结果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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