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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应对思考

发布日期:2015-04-12    作者:110网律师
  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并且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笔者以湘阴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结合几起典型案例,对毒品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粗浅的分析,并从中部基层法院的角度,就如何应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对毒品犯罪的控制和禁毒宣传起到积极作用。

  【现状】:

  湘阴县位于湖南省东北部,南滨洞庭湖,全县辖19 个乡镇,418个行政村,总面积1581.5 平方公里,人口73万人,是个中部地区典型的农业县。2010年湘阴法院审理、执行各类案件3016件,其中刑事案件190案,306人。2008年至2010年共审理涉毒案件24案34人,均为贩卖毒品案。其中,2008年2案2人,2009年6案7人,2010年16案25人。总的来说,毒品犯罪案件的件数和涉案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实例一:贩毒团伙 祸及未成年人

  家住湘阴南湖洲镇农村的李某今年24岁,两年前在广东打工时不慎染上毒瘾,为了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2010年1月至3月,李某多次和丰某、周某、黄某等人纠集在一起,贩卖毒品。其中,李某贩卖毒品冰毒19.5克、麻古63粒;被告人丰某贩卖毒品冰毒7.2克;被告人周某和黄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且周某和黄某两次将毒品贩卖给未成年吸毒人员戴某,每次送一包冰毒(价值300元)。

  2010年4月6日晚,警方接群众举报将正在湘阴旭东路某酒店贩毒的被告人李某、丰某、周某、黄某及同案人甘某、李政某(因患严重疾病被另案处理)一举抓获。

  今年5月21日,李某、丰某、周某、黄某等四被告人被湘阴法院依法判处七年到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

  实例二:自恃高明 茶叶袋中藏冰毒

  为了维持平日吸毒的巨额开支,2010年上半年,刘某通过“毒友”介绍,联系到了成都的贩毒人员魏某(已逮捕)。当年9月11日,刘某从长沙乘飞机来到成都,在成都市凯宾酒店某房间内以每克270元的价格从魏某手中购得98克冰毒。为掩人耳目,刘某将毒品装在茶叶袋中,并且在回程时选择了先从成都乘火车到邵阳,再乘汽车从邵阳途径长沙辗转回到湘阴。次日上午,刘某刚到家就将运回的毒品以37000的价格转手贩卖给湘阴的钟某。当年9月18日,刘某故技重施,将毒品运回湘阴后,即联系钟某到其租住屋中,商议将98克冰毒以37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并约定货先带走,改日付款。

  正当刘某为再次得手而沾沾自喜时,布控的公安干警破门而入,将手铐戴在了他手上。警方当场从钟某身上搜获可疑毒品2大包,在刘某租住屋中搜获可疑毒品3小包和麻古疑似物1粒。经鉴定,可疑毒品5包,净重99.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4月12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涉及冰毒196克的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实例三:吸毒鸳鸯 双双贩毒齐获刑

  2008年上半年,家住湘阴农村的何某与瘾君子吴某结婚后,经不住毒品的诱惑,也染上了毒瘾。为满足夫妻俩平日吸毒的开支,吴某试过做生意、偷过摩托等,但均以失败告终。在经过反复的考虑后,吴某想出了以贩养吸的馊主意。为了方便“进货”和与吸毒人员联系,他们把刚刚满月的女儿留在湘阴农村的外公、外婆家,自己则租住在湘阴城关的一民房内。先由吴某从广东省增城市的贩毒人员“辉哥”(身份不明)手中购得冰毒、麻古等毒品,运回湘阴后分装成若干小包,再由何某联系买主,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所赚的差价便成为了这对毒贩夫妻的毒资来源。

  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6日,这对毒贩鸳鸯共贩卖毒品6次,共贩卖冰毒4克、麻古12粒,其中还有4次是贩卖给未成年人。

  3月28日上午,湘阴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实例四:重病毒贩 监外执行又超就业

  2010年1月8日,家住湘阴城关的汤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其患有严重尿毒症疾病,需长期做透析维持生命,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谁知,汤某在监外执行期间,非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自恃重病在身,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又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

  2010年1月9日上午,吸毒人员甘某打电话找被告人汤某要买毒品,上午11时许,双方在湘阴城关某超市附近以70元的价格交易了一小包毒品。后来,汤某又先后三次向李某、蒋某、胡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0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在家中与吸毒人员李某交易时被警方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汤某身上搜出可疑毒品22小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

  1月6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汤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特点】:

  纵观湘阴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结合上述四个典型实例,笔者通过分析总结了几个突出特点。

  1、贩毒对象有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趋势

  从侦查审判情况来看,2009年以前审理8起贩毒案件均未出现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现象。但自2010年起,就有5起案件涉及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案件。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社会的关注。

  2、共同犯罪比例突出

  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有的甚至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缘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

  3、毒品藏运手段狡诈诡秘

  为逃避警方打击,毒品犯罪嫌疑人藏运毒品的手段多样化,交易方式繁杂多变。原来毒贩主要通过火车、汽车和飞机携带毒品,现在则采取人毒分离的方式藏运毒品。比如将毒品伪装成糖块,藏在鞋后跟里,有的将毒品装到普通的茶叶袋中后,再进行密封;甚至是将大理石掏空,把毒品装进去,经外表加工伪装后运输,一般人如果不是特别注意,根本不知道里面藏的是毒品。

  4、以贩养吸成主要目的

  有许多贩毒人员一般本身就是“瘾君子”。他们因吸食毒品花费巨资,家业都因吸毒而耗空,而平时又无正当职业,没有正当收入,因此唯有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通过贩卖部分毒品获取利润,方可保证继续吸食毒品的经济来源。由于吸毒者直接从事贩毒活动,扩大了贩毒队伍和渠道,使贩毒活动更加猖獗,另外,吸毒人员为了扩大“市场”,赚取更多的毒资,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将从未沾染毒品的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员拉下水,壮大吸毒人员队伍。因此,由以贩养吸产生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5、毒品种类增多,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

  传统毒品海洛因具有成瘾性强、吸收快、精神刺激异常、贩卖后获利大等特性,因而成为吸毒者和贩毒者吸食、贩卖的主要毒品类型。但目前毒品种类已出现多样化态势,如摇头丸、冰毒、K粉(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在一些娱乐场所逐步蔓延。此类毒品具有服用方便、体面,身体戒断反应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相比更不明显等特征,容易被接受,因此又称为“软性”毒品。近三年判刑的这34名贩毒人员中,有18人贩卖的毒品为海洛因,由31名均涉及贩卖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其中还有22人涉及贩卖多种毒品。

  6、重症患者贩毒不容忽视

  在湘阴法院审理的这34名贩毒人员中,有11人分别患有尿毒症、白血病等严重疾病,有的甚至已近病入膏肓。面临着高额的医疗费用,为了能活命,他们不得不按期接受治疗,也不得不去为自己筹钱,当再也没有金钱的来源的时候,贩毒就成为了他们唯一的选择。对于这些重症贩毒人员罪犯,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后一般只能裁定监外执行。在现有的司法和社会保障体制下,重症人员贩毒似乎已近走进了“抓了又放、放了又贩(毒)、贩了又抓……”的怪圈。

  【应对思考】:

  毒品犯罪与吸毒现象是一种多原因,多危害的社会“综合症”。因此,毒品犯罪防治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需要立法、司法、各级政府各部门乃至国际社会等多方面的相互合作。作为中部基层法院的一员,笔者认为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依法严惩涉毒犯罪分子,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威慑。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涉毒数量较大、贩毒制毒的首要分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等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坚决遏止毒品的泛滥;对于对于那些涉毒初犯、偶犯、青少年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均依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予以从轻处罚。

  二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涉毒高危人群的管理和帮教。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法院应加强涉毒案件被告人及家属的回访和帮教,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加快推进对吸毒人员帮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会化工作,将禁毒工作真正落实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部门,形成全员禁毒的合力。

  三是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抑制毒品犯罪需要全民参与,因此要加强禁毒宣传,使全体国民认清毒品的危害性,提高国民禁毒意识。首先,把学校作为禁毒宣传的重点,发挥派驻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的宣传员作用,加强正面教育,采取多样的生动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他们远离吸毒者,远离染毒高危场所,提高学生的识毒防毒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树立自尊、自律、自强、自信的意识。其次,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通过组织群众旁听或者对典型的毒品犯 罪案件进行巡回法庭审理、召开新闻发布会,适时公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最后,应深入到农村、城镇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作用,重点针对社会青年、流动人口、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让人们了解毒品的危害,教育人们积极参与到禁毒预防工作,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

  【温馨提示】:远离毒品 珍爱生命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毒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多很大,如导致便秘、体重减轻、食欲不振、不育等,大剂量吸食海洛因会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妊娠妇女吸毒,会影响到胎儿的正常发育,生下畸形儿。因染上毒瘾而导致家庭破裂、夫妻离异、父子反目的例子屡见不鲜。事实证明,毒品是十恶不赦的魔鬼,一旦染上,对吸毒者是一场毁灭,对家庭是一场悲剧,对社会是一场灾难。

  一个个深陷毒魔无法自拔的鲜活案例,一场场令人痛心疾首的人间悲剧,正时刻在提醒我们:为了自己的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社会的和谐,请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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