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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发布日期:2015-04-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重点,如何把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如何正确领会学习《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如何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其健康成长,都是摆在法律援助工作者面前的很紧迫的问题。结合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2012年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笔者试图对新刑诉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做一个浅析。
 
  一、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呈现比较明显的地域化分布特点以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2012年办理的38起刑事犯罪法律援助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起,其中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案件为23件,非江苏籍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案件为2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还是以当地未成年人为主。
 
  2、犯罪人普遍学历水平不高,并呈现低龄化趋势
 
  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2012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中,仅有两人文化程度达到高中及以上,其余基本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犯罪时最年轻的仅有16岁,另有8人为17岁,16人未满18岁。
 
  3、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已经受过或者多次受过治安处罚 2012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5人已经因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本次受到刑罚4人是因为寻衅滋事,1人是因为盗窃。
 
  4、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代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的嫌疑人对于罪与非罪、并没有明晰的认识,很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只是一时冲动,或者受人挑唆,或者一时逞强。自己并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同的特点就是法律意识非常淡薄。
 
  5、未成年人犯罪,盗窃等财物型犯罪占据了比较大的比重,同时犯罪类型有向群体性犯罪蔓延的趋势 2012年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8起是盗窃类的犯罪,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18起盗窃中,有13起均是多人次团伙作案,已经呈现出了多人有预谋、有组织的流窜作案特征,不再是单纯的偶发性犯罪。在有组织的未成年人流窜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多数没有正当工作,从犯罪活动策划、预谋、到实施、逃逸、销赃,都已经有了进一步的犯意安排。
 
  二、刑诉法修改后,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条文差异:
 
  1、从刑诉法修改的内容来看,添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作出了更加细致的区分,并修正了法律条文不一致的现象。
 
  (1)刑诉法修改前,同样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但规定均散见于个章节之中,比较零散,但是刑诉法修改后,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方针、原则开篇,到案件的立案侦查、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强制措施的审核与施行、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分、审查起诉、案件审理与宣判、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封存保密等,均作出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便于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更加具体细致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同事也有利于法定代理人、律师更加及时、全面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刑诉法未修改前,对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介入在场权,刑诉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防治法》等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不一致,往往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同时,对于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时机以及不同阶段的权限做了一定的限制,刑诉法修改后,对于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权益和权限,刑诉法做到了法律条文的统一,同时对权限作出了更加细致化的规定和拓展。
 
  2、从刑诉法的修改目的看,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修改后,对于有悔罪表现、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诉法规定了法定或酌定不起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积极适用缓刑等规定。并对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保障其以后的人生道路能够更好融入社会,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才。相比于成年人,未成年人仍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甚至还没有独立进入社会,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因此,通过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结合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利于更好的进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
 
  三、新刑诉法实施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重点和改进
 
  1、减少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介入滞后性, 虽然刑诉法修改后,缩短了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的会见审核等手续,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性,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刑事侦查后,经过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等程序后,辩护人才能接入到案件中来,才能接触到犯罪嫌疑人。这时候案件往往已经侦查终结甚至已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刑诉法赋予辩护人的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想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并不能充分行使。下一步的工作中,需要法律援助中心做好与公安机关、看守所、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交流与沟通,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和指定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进行审核认定,减少中间周期,争取让辩护人早点介入案件,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个案差异,行使辩护人的职责,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配合侦查机关、检察院做好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诉率、监禁率的工作。针对刑诉法的修改,《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的实行犯,切合做好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辩护人需要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及时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嫌疑人的动态、轻重与悔罪表现,做好与侦查机关、检察院的沟通交流,并及时提出辩护人的意见,便于侦查机关、检察院更加全面了解嫌疑人,便于侦查机关、检察院更好得施行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3、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的沟通与协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辩护人只能提供公诉部分的辩护工作,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如果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无法妥善处理,得不到受害人的谅解,又会一定程度上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此,作为辩护人,应该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相关的损害赔偿后果的规定,及时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做好相关的解释、沟通工作,便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及时解决,争取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减轻的处罚。
 
  4、拓展辩护人在执行阶段的社区矫正、教育等工作。辩护人以往刑事法律援助的重点,往往集中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对于案件的执行程序,并没有过多涉及。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为了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对于部分未成年人往往会根据其犯罪行为、后果等进行综合认定,判处管制、适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这种情况下,矫正机构的矫正、教育等执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未成年人虽然已经经过审判,意识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其知识结构的单一,以及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性,都可能导致其违反管制、适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对于已经进行刑事援助的未成年人,要进行持续的引导与教育工作,配合当地司法所做好矫正工作,以期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5、做好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工作未成年人犯罪,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被处以五年以下刑罚的犯罪,一般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行为已经受到了国家刑法的严厉处罚,基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更多的需要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因此从未成年人的未来以及社会发展的层面来考虑,刑诉法修改后规定了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因此,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到场的代表都应该做好保密工作。作为辩护人,更加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对其犯罪记录应当保密。
 
  6、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2012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学历比较低,往往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往往一无所知,法律援助中心对此应当预防在前,加强未成年人和外来人员的普法工作,及时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行普法结对。做好定期法律宣传,通过法律志愿者不断广泛发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大家遵纪守法,做良好的社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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