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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日期:2015-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

  学员问:老师,烦请解释一下情势变更原则?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②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④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⑤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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