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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阴阳合同无效后可以申请撤销房产登记吗?

发布日期:2015-04-21    作者:张静律师
卖家严某与买家刘某签订阴阳合同买卖房屋且已过户后,严某反悔。向法院起诉确认阳合同无效。法院作出阳合同无效的裁定后,严某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管局颁发给刘某的房产证。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行政审查。房地产证登记是房地产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权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依法进行审查和登记,予以确认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该登记不创设权利义务,仅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只要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做备注记载。本案中,原告严某与第三人刘某买卖的意思真实,买卖标的物明确,申请真实自愿,文件材料齐全,权属来源清楚。据此,被告房管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涉及房地产虽然两个合同载明的交易价格不符,减少了应缴的国家税款,被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不能因此否定被告房管局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因为虽然申请人双方买卖的合意是登记的基础,但房地产登记机关并不拥有对房地产权利变动合意效力的审查判断权,也无权改变申请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建立的买卖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申请人双方蓄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时查明当事人的真实交易价格也实属勉为其难。原告和第三人在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时,为了减少应缴税费,将真实交易价格隐瞒,原告本是非法获利者,后来却因房款给付和财产交付引发争执而以登记交易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本次又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涉案房产证,原告的行为不利于诚信市场交易的培育,也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稳定,法院不予鼓励。原告和第三人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补交税款。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原房地产证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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