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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该如何做

发布日期:2015-04-26    作者:孙超律师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则上,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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