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食品安全标准
发布日期:2015-0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组织制定的,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效力高于地方标准的效力。地方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但是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制定作为本企业使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该标准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且只适用于该企业内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审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也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经过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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