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表演效果打折 燃放公司酬劳打折
发布日期:2008-07-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绚丽璀璨的烟花表演本应是演出的高潮,然而在上海闵行区第三届艺术节暨运动会开幕式上,作为压轴戏的烟花表演效果却大打折扣。因此,委托燃放烟花的舞美中心与东兴艺术烟花公司就烟花表演的承揽款产生了争议。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东兴公司只能按合同约定的八折收取承揽款。
为在开幕式上燃放烟花,2004年9月,开幕式总负责舞美中心与东兴艺术烟火公司签订合同,以4.5万元的总费用将烟花的购买和燃放全部委托给东兴艺术烟火公司负责。然而,在开幕式当天,烟花燃放的效果却令舞美中心相当不满。为此,舞美中心拒绝按约支付给东兴公司全部承揽款。
在二审法庭上,舞美中心请来了开幕式的舞台总监和技术主管,两位证人都证实,开幕式前一天的彩排会上,包括烟花燃放人员在内的所有舞美都在场。由于烟花燃放无法事先彩排,导演和烟花燃放人员确认通过对讲机或直接去后台交流。但是正式演出时,喷泉烟花只放了一半,瀑布烟花自动点火失败后,只能手动放,这时观众基本已经退场。
舞美中心据此认为,东兴公司在承接烟花燃放工程时存在严重失误,使用了不合法的烟花,导致燃放时未达到演出要求,故应将承揽款全部扣除。
东兴公司则辩称,烟花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点燃也是根据导演对讲机指挥的。舞美中心指出的喷泉烟花和瀑布烟花燃放问题确实存在,同意在合同约定的价款上打折。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东兴公司已提供了公安、消防单位的批准文书,所以烟花的来源是合法的。根据东兴公司的自认,结合证人证言,东兴公司在履行烟花燃放协议时确实存在瑕疵,酌情判决艺术公司支付80%的承揽款计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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