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律师王海平代理诉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取得良好效果
发布日期:2009-04-08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西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任宪存,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17组。
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F6层东区
负责人李洪林,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冠良,男,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郑明涓,女,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为给孩子投保大病险与被告保险代理人屈太阳结识。在被告提供的大病险不能令原告满意后,屈太阳又向原告推荐分红型保险,虽然原告对该险种并不满意,但当原告了解退保时,屈太阳向被告经理吴克霞了解后口头告知原告一年内退保扣除20%,两年后就不扣了,而且还有分红。于是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该险种,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单号为010081EL6002263的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合同后,原告经其他朋友介绍了解到该险种退保方法并不如被告职员所述,遂要求退保,双方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单号为010081EL6002263的保险合同。2、判令被告原告1235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任宪存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号为010081EL6002263的《人身保险合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前给付原告任宪存保险费一万元。
三、本协议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相关义务履行后,原告任宪存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任宪存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〇九年 三月 六日
书记员 徐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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