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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房屋,法院支持腾退

发布日期:2015-05-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非法占有房屋,法院支持腾退
 
案情:北京市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是张女士的个人产权房屋,张女士于2008年11月25日取得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两被告路女士和林先生因是张女士的亲戚,因住房困难,求张女士把北京市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借给他们暂住几个月,张女士于2004年03月01日把以上房屋借给他们暂住几个月,但没有想到他们暂住变成了永住,张女士一直想收回房屋自住,让他们腾房,但是他们一直赖着房屋不搬走,这个期间一直由张女士支付物业费、供暖费、水费和燃气费,经过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张女士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定因为张女士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接受了委托。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且依法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且出庭代理了诉讼,在今年经过法院开庭,在胡文友律师的依法代理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支持张女士的合法诉讼请求,支持腾房。具体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路女士、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北京市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予原告张女士;
 
2:被告路女士、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女士支付供暖费六千五百六十五元五角、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六千九百六十七元七角三分、水费一百零九元三角、燃气费三十八元。
 
被告路女士、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9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根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女士一个人名下,为其单独所有。
 
二:张女士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路女士和林先生非法侵占张女士的合法房屋拒不搬走已经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立即返还房屋。在路女士和林先生非法侵占房屋期间相关的房屋供暖、物业等费用应该由路女士和林先生承担。
 
三:路女士和林先生非法占有使用房屋,依法应该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期间的供暖费、物业费等实际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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