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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05-14    作者:任文娟律师
员工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一、案例分享——广东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613号,该案中认定用人单位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工伤的职工,有权利按照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判决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某元要求维某诗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7万元的主张是否成立。许某元因工伤事故,鉴定为四级伤残,客观上遭受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创伤。维某诗公司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为7万元并无异议,但主张应另案处理。然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综上,基于目前司法实践,仅就广州地区而言,在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问题的工伤赔偿中,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立法展望
最高法院在正在起草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中参考了广东做法,规定了工伤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精神抚慰金。可以预见的是,今后该做法可能会在全国各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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