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指南 | |||||||||||||||||||||||||||||||||||||||
一、办事流程: 提出申请领取《网络文化经营场所营业申请表》--提交审核申办材料(提供申报材料中的1、2、3、5、7、8项)--区、市两级文化行政部门现场勘验有关必备条件并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公示--无反对意见即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和房屋租赁合同向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部门实地验收合格后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经营管理规章(A4纸打印);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区文化局初审意见书; 6、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A4纸打印); 7、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或租赁意向(A4纸打印); 8、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计算机制图A4纸打印)。 注: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 申办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市内四区及开发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其它区市县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8、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第363号令) 2、《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7月23日文化部文市发〔2003〕31号) 四、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除外) 其中审核材料、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发放《同意筹建书》5个工作日,验收发证5个工作日。 六、事项类型:审批 七、责任部门: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地址:西岗区迎春路2号 十、联系电话:82185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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