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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附加险别

发布日期:2015-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要险项下。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异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

  包括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安排涉及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三个,收货人提货之后,发现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收货人与卖方、承运人、保险人均有法律关系。那么依据哪一个合同进行求偿,谁应当是承担责任的人,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也是国际贸易案件中的基础性问题,考试中经常出综合性的试题进行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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