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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撤诉后可以再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5-05-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简述:
    2006年,原告林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并登记结婚,次年9月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性格不合,被告王某经常对原告林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林某为此多次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寻求帮助,收效甚微。2012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在开庭当日原被告均未到庭,后经电话联系,原告表示不离了;于是,2012年8月,法院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2年12月,原告再次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移交审判庭审理,法院在2013年1月以原告违反了离婚案件距离前次起诉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分析:
    虽然上述法院的做法有失偏颇,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同时,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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