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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案件 如何反败为胜

发布日期:2015-05-19    作者:周喜豪律师
一、毛海堂作为本案的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松波对被告毛海堂的起诉。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本案中,虽然出面阻挡原告李松波的是王光孝和被告毛海堂,但实际上是王光孝请求毛海堂这样做的,即被告毛海堂的阻拦行为都是应王光孝的请求、为了王光孝的利益不得已而为之。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隐名民事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王光孝个人承担。原告提供的录像视频和几张照片中均有王光孝在现场,即便是王光孝当时正在学校上课学习、不在现场,那么此时,若经过王光孝委托并得到授权的本案被告毛海堂出面阻拦的行为即便是造成原告的一定损失,则被告主体也应是王光孝,不应该是毛海堂。
被告毛海堂阻拦原告李松波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责于案外人、一个刚刚13周岁的未成年人王光孝,甚至是王光孝的法定监护人王云平。所以,原告李松波将毛海堂列为本案被告是极其错误的,属于典型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松波对被告毛海堂的起诉。
二、毛海堂的行为并不违法、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对原告不构成侵权,应当判决驳回原告李松波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民法理论,构成侵权必不可少的两个构成要件是“主观过错”和“行为违法”,否则,不构成侵权。
 1关于毛海堂主观没有过错:
1)、从根本上讲,被告毛海堂拥有自己的门面房门面房宅基院,与王光孝家的门面房宅基院是房挨着房、墙共用着墙,毛海堂自己拥有足够多的居住房间、足够大的房屋面积,根本不需要霸占他人的房屋或者门面房宅基院;况且,在原告李宋波提供的几张照片中显示的衣服是王光孝的、书本是王光孝的、床也是王光孝的、生活用品都是王光孝的、包括所有的、所有的一切都是王光孝一个人的,在照片显示的房间里、在整个两栋楼房的几十个房间内,根本就没有被告毛海堂的任何物品甚至一针一线,在空间层面上,毛海堂跟该处门面房宅基院没有丝毫牵连,有的只是,王光孝的吃饭问题是在隔壁毛海堂家,平时毛海堂过来从生活上帮忙照顾王光孝,帮助王光孝洗洗衣服、打扫打扫卫生等。所以,从主观上来讲,毛海堂不可能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恶意阻挠原告从而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2)、 举个例子:一个人到饭店吃饭,吃完后说“忘记带钱了”,老板可不可以说“留下手机作为抵押,等拿来饭钱后立即返还抵押的手机”;那么,饭店老板扣押客人的手机的行为有没有过错?因为老板没有检查或者扣押客人的身份证件的权利,所以只有报警。但报警后警察说属于民事纠纷,不归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老板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为了区区的几十元或者几元饭费,饭店还干不干了,老板是不是要天天到法院报到上班?所以说,并不是每一件事情都需要依靠公权力才能够解决的。所以,此时,饭店老板扣押客人的手机就没有过错,只要不作出打架等违法行为,则,饭店老板的做法是典型的私力自救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了节约公权力成本和避免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私力救济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提倡的做法。
   3)、王光孝对原告购得的门面房宅基院本身享有从刚刚出生不到一个月被抱来收养至今13年多的居住权、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和母亲死亡后的法定继承权,因为法定监护人的不法侵权行为,造成自己没有生活依靠、甚至被一个毫不相干的外人及本案的原告李松波人多势众的强制性连唬带吓要被赶出去,被强迫性赶出家门,是一个什么样场景?今天在座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包括旁听人员在内的所有任何人,完全可以闭上眼睛想想:一个正在上学的年仅13岁的孩子,被一个毫不认识的、光天化日之下带着一群毫不相干的类似强盗的、只为了几个臭铜板钱的经济利益不管他人死活、要赶尽杀绝的场景,此情此景,那情那景,如果没有一点点同情心的话,那你作为人到底有没有一点点良知?到底还有没有必要作为人在这个依法治国、党中央、国务院提倡的法治理念社会的存在?到底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还有没有作为人的一点点·······包括今天在座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包括旁听人员在内的所有任何人你们自己有没有孩子?反过来想一想,假如是你自己的孩子,正在遭遇到这种情况,你的心境还会是麻木的只为了几个臭铜板钱要赶尽杀绝么?还会无动于衷么???
综上几点,被告毛海堂的行为纯粹是为了正义,为了一个可怜的一个刚刚13周岁的未成年孩子,为了一个可怜的未成年孩子的命运。毛海堂何错之有?所以,毛海堂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从主观层面上来讲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2、关于毛海堂行为不违法:
1)、本案中,王光孝年仅13周岁,由于年幼尚未成年,所以,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依靠自己从小最信得过的大姨即本案被告毛海堂。这也是别说是小孩子,就是成年人遇到意外的、自己所不能完成的事情、当力不能及时,也一样会毫不犹豫地寻求他人的帮助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目标。
2)、王光孝自幼由被告毛海堂抚养长大,这是不争的事实。虽说丧尽天良的所谓父亲王云平私底下将原本应该有王光孝一部分的房产全部卖掉,随即卷钱逃往台湾至今半年有余音信全无,最终导致王光孝无依无靠、就连最、最基本的居住权也被人毫不客气、赶尽杀绝似的驱赶等行为与毛海堂没有关系,但他们两家是二十多年来一直都房挨着房、墙共用着墙的邻居、是亲的不能再亲的亲戚、不是母子胜似母子的亲情情感牵联,所以,不管王光孝喊毛海堂让来帮忙或者不喊毛海堂让来帮忙,毛海堂毫不犹豫的出手帮助阻挠李松波带领的人的野蛮行径的行为壮举,也完全是为了王光孝的合法权益,为了一个正在求学、青春期、刚刚13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彰显了正义、社会正能量。
    3)、处于完全自救的私力救助的心理状态支配。再举个例子:几个人在饭店吃饭,吃完饭准备离开但没人结账。此时,饭店老板可以打电话报警处理,也完全可以多找几个朋友过来,强制性让客人留下名牌手机、甚至阻拦客人驾驶的车辆的离开,以达到自救的私力救助的目的。但是,前提是不能发生冲突、不能打架斗殴、不能作出违法的过激行为。扣留名牌手机、甚至驾驶的车辆的目的和心态只是为了让客人拿来应当支付的饭钱。所以,在饭店老板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同时也并不违法。
在此,提请各位注意的是:王光孝现在尚是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他的所谓的父亲王云平,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同时又是对他侵权的人,从法律层面上讲,对王光孝合法权益的保护,现在,最起码目前是毫无办法、是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的,现有的希望,充其量也只有正在审理程序中的“撤销监护权纠纷案件”能有个好的结果来实现王光孝法定权利的行使。  
    三、毛海堂不构成侵权,相反地,原告李松波存在严重过错,已严重对王光孝构成侵权。
    12014816日,王光孝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派出所成功解救出来后即跟随被告毛海堂返回南召县家里居住至今,他的所谓父亲王云平杳无音信,暗地里做的却是偷偷摸摸、托关系行贿、通过欺骗等违法手段将家庭共有、母亲遗产变为自己的财产、伺机倒卖出手逃往台湾。直到201410月底,有人看房说是准备买该门面房宅基院,王光孝知道后,当即要求毛海堂帮助以达到阻止王云平卖房卷钱逃往台湾的险恶用心。当即,毛海堂按照王光孝的要求并以王光孝的名义在该处门面房宅基院门头显著醒目的位置悬挂“此房有纠纷  不予他买  买者后果自负  待纠纷化解  再予买卖  子王光孝”,提醒打算购房的所有的人都能够注意到购买此门面房宅基院可能引起纠纷或者诉讼当中。那么,只要是来看房子准备购买该处门面房宅基院的所有的人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门面房宅基院早就存在纠纷,并且是父子之间的家庭继承权纠纷。
2、任何人买二手房子之前,不可能不去现场实地看看房子吧?!何况还是整个门面房门面房宅基院???!!!在原告李松波第一次看房前已经有四、五拨人来看过房子,王光孝亲自跟他们讲其中的利弊关系、情况或者毛海堂跟他们讲明(也有的不相信,但在见到及听到王光孝亲自讲明)后均作出了放弃购买该处房产的打算或者决定。
3、“清官难断家务事”!!!只有李松波,不仅毛海堂,在李松波每次来看房时就连王光孝都多次亲自对其讲明其中利弊,但他还是为了经济利益,双方恶意串通以95万元的价格非法购得市场价不低于480万元的该处门面房宅基院【提醒法官注意:是整个门面房门面房宅基院,房屋面积约1130多平方米】。随后,以惨无人道的方式、方法对待一个正在上初中的、去年当时年仅12岁的孩子。所以,原告李松波在整个购房过程中是存在严重过错的。
4、买卖门面房宅基院不可能没有共同共有人的签名,不可能不需要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在王云平提供的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上并没有必须显示的共同共有人王光孝的签名委托,难道原告李松波不知道么?所有的这些程序和必要的手续难道原告李松波不清楚么???他是知道的!他是很清楚的!只是为了几个臭铜板钱、赤裸裸的金钱利益!!!所以,李松波必须为他的过错行为承担对他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
 5、不管什么事情,总该有个先来后到吧!!!李松波现在的确是所有权人,但其手续是怎么取得的他自己心里清楚得很!比任何人都清楚!!!201412月份之前,王光孝拥有了13年多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尚未分割的继承份额、享有的三四年的继承权说没有就没有了??? 那是绝对不可能的!!!
以上三点,足以说明原告李松波存在重大过错或者说是明明知道而故意为之,存在主观过错,其抓住王云平急于卖房、卷钱逃往台湾趁人之危的作法是极其错误的,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和诉讼请求及辩论意见均不能成立,请求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天,在这威严的法庭上在座各位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律这座天平的神圣支撑者,本律师坚决相信您们一定会为了社会的正义、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自己的人格作出您们审判人生中最、最圣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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