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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执法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执法

  1.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具有以下特点:

  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比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就不是。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依、标准失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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