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便可离婚?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介绍]
厦门女孩陈虹(化名)和大学同班同学李科(化名)经过4年恋爱,于2001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活得十分幸福。可李科在工作实践中逐渐感到,现有的知识已远远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于是产生了出国留学、继续深造的想法,并得到了陈虹的赞同。2006年4月,丈夫李科留学虽然回来了,但让陈虹没有料到的是,丈夫回家不久,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李科在起诉状中写道:我与陈虹已分居两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要求与陈虹离婚,请求法院准许。陈虹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心情十分复杂,但她还是坚强地走上了法庭。她在法庭上辩驳道:我俩是大学同学,1996年就相识,2001年才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即使原告李科出国,我也在一直等着他。我俩感情一直挺好,并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案情分析/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夫妻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其次,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离婚。
[判决/结果]
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依据。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一个家庭的美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珍惜、维系,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应互敬互谅、和睦相处、共同努力使家庭生活幸福。当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应积极化解矛盾,进行必要的交流和沟通。
因近年来原告出国留学双方分居生活,但是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鉴于被告诚意和好,并正在为之做出努力,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本着维持家庭和睦和稳定的原则,力争互谅互让、摒弃前嫌、共同努力,克服不足,共同负起家庭责任,原、被告婚姻家庭的幸福是能够继续维持的。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婚姻法》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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