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考:与保险有关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15-05-26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法将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合同,另一类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合同。保险公司拿出的保险合同名目繁多,但最终还是归属于其中之一。就像这次当事人拿给我的某某两全险(分红型),这种两全险不但能以被保险人身故为赔偿依据,又能每年分红,并且若保够一定年限,回报率达到了百分之两百,此保险既具有人身险的性质也具有财产险的性质,但经过我的研究,它还是一个人身险,财产部分只是它附带的功能。这里教大家一个最简单的辨别办法,就是看这份保险有没有现金价值表,有就是人身保险。现金价值表是什么呢?简单说它就是一个公式,比方说你投保人身保险一万元,自你投入钱的那一刻,你的钱就不再是一万元了,而是一万元乘以现金价值表上公式得出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上每年得出的现金价值是不同的,一般是前面低后面高,所以保的越久,乘得的数值越大,回报也就更高。同理,保的越短,钱就少。甚至头几年的乘积比本金还要低,只有到一定年限现金价值才会超过本金,这也就是为什么《保险法》一方面赋予投保人单方解除权,另一方面又规定解除后退还的保费按现金价值算,这相当于是巧妙的将违约责任划分清楚。
还有几个小常识就不分段,直接写了。保险人也是有解除权,但过了一定的时效他就没有了,打个比方,保险人经常会以投保人没有告知身体情况拒赔,这个时候《保险法》上对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限就非常有作用了,只要超过保险法上规定的两年,即便事情属实,保险人也无权拒赔;投保人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解除合同,这样的判例我也翻了许多,有赢的也有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若是投保人没签字,保险业务员或其他人代为签字,那么该保险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若投保人支付了保费,那么就相当于对该保险合同追认,就不能撤销了;保险合同有一个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就当作合同根本没有签过;人保的保费若超过缴费期限一定时间后未缴费算中止,可以在其后两年内恢复,若超过两年未恢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恢复时投保人要补缴保费和相应的利息。明天还有案子要办,暂时就写到这里,以后有机会的话再深入探讨一下保险的其他问题。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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