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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征比较:

  ①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②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③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④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主要由以下决定因素:

  ① 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往往实行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往往实行联邦制。

  ② 经济因素:如果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或经济产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缺乏互补性和紧密联系性,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建立联邦制。

  ③ 地理因素:一国若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之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系。

  ④ 历史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实施及其它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影响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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