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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键在于制定《民法典》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袁翠律师
法律作为一种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环境的文化,反映了人们在相应时期和背景下的社会需求和价值取向。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两项事业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而成长。
  目前中国已经基本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民法领域来看,《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最大亮点在于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
  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中国的民事立法关键在于制定一部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系统化的标志。按照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立法部署,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制定出来之后,不能采取简单的法律汇编的方式,将这些法律汇集成民法典。而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有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在构建民法典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法律文化。在法典化特别是形式的体系方面,确有必要注重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的立法经验。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完全照搬照抄德国的模式,更不意味我们在21世纪制定中国民法典时还需要僵化到一成不变地继承《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例。借鉴必须首先从中国实际出发,并且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我们必须在借鉴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从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考虑,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时代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从立法体系来看,首先应当在民法典之中制定和完善人格权法和债法总则;其次是要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来完善现有的法律,例如为解决执行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三是要强化立法解释。
  在立法体系基本建立之后,关键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使整个法律体系不断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在逐步完善立法的同时,辅以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体系并加以合理运用,才能够在保证现有立法正确适用的同时,为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科学性越强,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效果就越明显。
  法律解释活动还可以有效地克服成文法的漏洞,弥补其不足,成为克服成文法刚性和僵化缺点的“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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