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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袁翠律师
 摘要: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是指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所进行的法律保护。完善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 社会的构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完备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形成。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在执法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应完善我国 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从执法上确立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执法原则,行政执法须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一、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缺陷 
  (一)部分行政主体漠视私有财产权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行政主体法治意识的提高,保护私有财产权越来越受到行政主体的重视。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保护私有财产权是行政主体的义 务。这种义务最重要的特点是它不同于等价交换关系,是无偿履行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行政主体漠视私有财产,如有些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这方面就存在 模糊观念,将履行法定职责视为等价有偿的民事义务,再有就是有些公安机关对于执法中的错误不能及时纠正,造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损害。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处 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由于特权观念的影响,存在无视公民财产权受到的损害的现象。 
  (二)滥用行政权的现象较突出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使原则不明晰,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从根本上讲是法律赋予 的,正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有高效运作的行政管理系统。因而,鉴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复杂性、主动性等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主体享有自 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然而,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执法的任意性甚至人为的扩大执法的范围,加大处罚的力度。在实践中的很多侵犯私有财产权的情 形均发生于行政主体的裁量权不当行使上。如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行政救助、行政奖励等给付行为之中,虽然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合法的财产请求权,但最终能否获取 以及如何获取,通常依赖行政主体的裁量权限的行使。 
  其次,滥用行政执法权对私有财产权侵犯的现象突出。又具体表现在:其一,滥用行政处罚权侵犯私有财产权。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些执法部门利用权 力搞“创收”,超越法律权限乱罚款。其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私有财产权。主要表现为滥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等行政强制措 施。常见的有交警部门、税务机关、动物检疫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随意扣押、使用乃至损坏公民的运输车辆、生产器械、工程设备等现象。[1] (P.34-38)实践中也存在虽然是合法扣押行为,但却因没能依法履行妥善保管的附随义务,致使财物丢失的情况。其三,滥用行政处理权侵犯私有财产权。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权利义务事项的执法行为。实践中滥用行政处理侵犯私有财产权主要表现为行政征收 行为的违法使用。“从各国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不当征收和征用,是损害私有财产权的主要形式。从我国的发展来看,也不 例外。”[2](P.53)行政征收行为是具有羁束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行政机关需按规定征收,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往往随意扩大工商管理费、城市管理费、资 源使用费等的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甚至重复征收,造成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3](P.42)再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突出。 行政主体不作为,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私有财产权遭受不应有的侵害。如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行政 许可的法定职责等。


  (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在现实的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表现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到执法机关办事常遇到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贪图享乐,吃请受贿,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其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其三是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部分执法 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实际懂 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 建设。 
  二、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完善 
  (一)确立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执法原则 
  其一,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某一行政领域,只要存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就必须予以适用且须正确适用而不能有所偏离。这一原则是行政执法活动准则的基础,也是行政执法最重要的原则。 
  其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原则并不是对每一个人、每一个事物都采取同一种处理办法,它只要在条 件相同的情况下给予相同的处理。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进行差别对待,它并不禁止法律或行政机关根据事物的性质或情节的不同进行合理的差别 对待。 
  其三,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 时,行政机关不得变动这种行为,或者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变动这种行为时必须补偿相对人的基于信赖而遭受的损失。[4](P.23) 
  其四,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在其所追求的目的和为追求该目的所采取的手段给私人的权利、自由与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之间保持平衡。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阶的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实践中,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之间进行选择时就应该遵守比例原则,尽量减少对私有财产权带来的损害。英国学者认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也需要为特定的公共目的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限 制;只有当相应的限制措施与立法所追求的目标成比例时,对于基本人权的限制才可以视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所必需的。 
  (二)加强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 
  首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将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公 之于众,从而督促其纠正的一种监督形式。社会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但是它的广泛性、透明度和轰动效应也是其他的监督形式所不具有 的。特别是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经报道就会产生强大的社会震撼力,因为“一个事件负面因素越多,它构成新闻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具有负面效应的新 闻题材比正面题材的新闻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负面新闻有一种缺憾,而有缺憾的东西才更有吸引力。”[5](P.48)正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这种特性使其在对涉 及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权力的监督中不可或缺,事实也已证明了这一点。其次,加强对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权力的国家监督。国家监督具有社会舆论监督所不具有的 强制力和法律效力,而且具有多层次性,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司法机关的监督,尤其是作为司法监督的审判监督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在 实际操作中,如果相对人对之有疑义或异议,则可诉诸法院,由司法部门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现实情况作出能动的判断,就具体个案合法合理地解释公共利 益的内涵和外延,灵活公正地处理争议案件。

  (三)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第一,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 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行政执法机关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执法人 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通过上法制课、看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牢 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地推行依法行政。第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通过以制度约束、以 考试促进、以学习强执法、以执法树形象等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去除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重实体 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在注重对案件事实调查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正确适用法律及规范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第三,坚持“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 
   
  参考文献 
  [1]孟宪孝,杨柏林.诉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违法行使林业行政处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陈淑智.制度视野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3]刘雪屏.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3). 
  [4]张闯,梁艳.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5,(2). 
  [5]张威.中西比较: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J].国际新闻界,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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