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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自然人的住所

发布日期:2015-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A.原始住所

  B.选择住所

  C.法定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其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B.均为外国住所且同时取得,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A.当事人的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当事人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其住所,无最后住所则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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