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发布日期:2015-06-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案情介绍]
  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9年6月,被告人张某受襄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送交襄阳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支票,其把该支票转让给襄阳A商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199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委托山西运城某制版有限公司制造某火锅调料封口膜板13根,交浙江昌南县某塑印厂印制某火锅调料封口膜50余万只,并委托浙江萧山欣荣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某火锅包装纸箱1万只。1999年9月26日,被告人在本市X路X号的工厂组织生产假冒的某火锅调料。后被襄阳市工商局查获。
  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书证等佐证。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请予依法审判。
? 被告人的答辩?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窯罪。关于第一项罪名,被届人讦为支票是其?他的助手祝捷到某公司领寖的,其收到支票时﹌该支票的背乢处盖上了襄阳市房屋圛弰管理局财务专用章。关于第二项筪名,张称其有权使用该商标。辩护仺提出,没有盶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伪造了腄阳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财务专用章,不能成立。同时,蠫告人仧某兌司名义使用某商樇,由此使用的纠纷应由民亊法律调整。
[楈情分析]
  为民法院经公弄审理查明:
? 1、999年6月4日,某兮?祾发了收款人士为襄阳市戯屉土地管理尀,金额?4.8万元,用逕为办证费皅BE18047?号支票。经某儬司??告人张某联系,同日,被告人派祝捷于某公?取回支票,并伪造襄陳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财务专用章,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A公司。
  2、另查明,某商标于1993年2月擠册,注册商标权人是南腔商行,199й年3木转让给某公司。被告人张某?任某公司副总经理 199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未经某六叼许可,擅自委托山西运城某嘶版有虐公勸制造某火锁谇料封口膜板13根,?浙江渌?县某塑?厂印刲某火锅调料封口膜50 余万只,并委托?江萧山欣荣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某火锅包装纸箱1万只。1999年9月26日,被告人在本市龙吴路2439号的工厂组织生产假冒的某火锅调料。后被襄阳市工商局查获。
  解说:
  1、间接证据经查实属实,可以定罪。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有一个或几个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但有些案件的直接证据难以查找,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凭间接证据定罪:一是每一间接证据须查证属实。本案中,证人祝捷两次出庭作证,均陈述其取回支票时交给张某,该支票的背书处是空白的,其证言在具体细节上一直稳定。二是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有矛盾。三是行为人的辩解理由能否成立。张某自到案后,对其本人没有伪造公章曾有数次辩解,每次辩解的理由和细节均不一致。其称仅安排助手祝捷去取支票,作为下属职工,祝取回支票后又擅自主张私刻公章、背书后交给张某,有悖于常理,何况祝本人事先并不知道张某欠A公司房租,故祝主动伪造公章背书转让之说难以成立;从犯罪动机看,背书的目的是偿还房租,房租的债务人是张某,而非祝捷或者其他人,张某有作案动机。四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不中断的证明锁链,即具有连续性和完备性。本案证据已证明,张某收到祝捷从某公司取回的支票时,支票的背书处是空白的,而数日后,张某把该支票交给其债权人以偿还房租时,支票的背书处已盖上土地局公章,除伪造公章的细节因张某拒供难以查明外(这些细节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支票从张某处进出的证据已形成锁链。
  2、张某不是某商标的权利主体,其擅自委托制造某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是指行为人具有明知系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进行伪造。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根据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商标印刷管理办法》,对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刷,由县级工商局确定指定印刷商标单位,方可印刷。所谓伪造,是指无印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得到商标印刷委托人委托的情况下,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委托商标印刷单位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是张某有无权利使用该注册商标,从本案看,南联商行将资产和某商标并入某食品公司(张某系公司副总经理,后因故离开)。1999年3月,转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发布公告,期限内张某未对转让事宜提出异议。从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上看,该商标的最终权利人是某公司,未经公司许可,擅自生产该商标标识的行为即构成了对某商标的侵权。(3)本案应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实践中,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以赚取非法利润,因此,制造标识往往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案中,张某生产假冒商标的商品尚在库中即被查封,没有实际销售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难以处理,根据牵连犯处理原则,应以实际完成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处理较为恰当。
[案情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经某公司许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尚没有造成某公司较大损失,其起因涉及家庭内部纠纷,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是指行为人具有明知系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进行伪造。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根据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商标印刷管理办法》,对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刷,由县级工商局确定指定印刷商标单位,方可印刷。所谓伪造,是指无印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得到商标印刷委托人委托的情况下,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委托商标印刷单位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