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发布日期:2015-07-03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林zz,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学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zz镇zz村zz号,现住莆田市城厢区北磨苏宁电器门口,公民身份证号码:zzzz。手机号码:zzzz。
被告:宁德市公务员局,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72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非法剥夺原告面试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补录为福建省财经学校生管教师。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毕业于青岛农业大学朝鲜语专业,系本科学历, 2014年参加宁德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考试,报考职位为福建省财经学校生管教师,准考证号码为20142021849,经过笔试,原告以优异的成绩位列该职位考生成绩第一名(76.70分),并进入由被告组织的面试程序。
2014年12月12日,原告母亲林zz、姐姐林zz陪同原告到考场面试,由于被告考场管理混乱,面试组织不规范,导致原告姐姐误入“候考室”,被告遂以原告姐姐进入“候考室”违反考场纪律为由取消原告面试资格。原告姐姐违反考场纪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一步说,即使原告姐姐违反考场纪律,根据法律规定也只能对原告姐姐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殃及原告。现在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谁违法谁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也只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度,法律没有规定姐姐违法妹妹要承担联带责任。被告以《考生须知及纪律要求》第2条“考生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招聘单位或考官有失面试公正的活动”等为由取消原告面试的资格属于处罚依据错误、适用主体错误。本案中原告(考生)本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只是原告的姐姐可能违反上述规定,原告也没有义务充当考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被告的处罚行为属于处罚对象错误,适用依据错误。而且被告在组织考生面试过程中违规报出原告的笔试成绩。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也只能对公务员局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而不能要求原告履行工作人员的职责。
综上所述,被告在组织考生面试过程中管理混乱,至原告姐姐误入“候考室”,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也只能对公务员局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如果要处罚的话,根据法治社会的法律基本原则也只能对原告的姐姐进行处罚,不能殃及无辜。原告在这一事件中本身没有过错,不应受到取消面试的处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本着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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