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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5-07-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的规定,对于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
 
2、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
 
4、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11.3 高检发释字〔1998}4号)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规定及学理解释,上述案例中持枪人持有枪支没有上交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行为有别于社会人员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量刑方面应当予以考虑。并且,如果持枪人现在将枪支上交,可以视为自首等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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