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15-07-06    作者:孙超律师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郭亚敏律师
北京朝阳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