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广州商贸公司与中某公司合同纠纷案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5-07-07    作者:刘彩凤律师
 
经办律师:刘彩凤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Cipho_lawyer
 
致中某公司:
本律师受广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特担任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就贵司拖欠商贸公司货款的事实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函告如下:
根据商贸公司向本律师提供的材料显示:2013329日,贵司与商贸公司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T2的《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根据贵司订单要求提供大湾项目一期工程A区及C区施工用钢筋,贵司则根据双方当月对账单于次月25日前向商贸公司支付核准金额的80%,供货完成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于5%于供货完成6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贸公司支付。
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严格按照贵司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向贵司指定场地运送钢筋,但贵司却未严格遵照合同约定于每月25日前向商贸公司支付上一月的钢筋货款,由于贵司拖延付款的时间一次比一次长,甚至三个多月都未能付清上期应付货款,严重违反《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给商贸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经营风险。商贸公司基于对自身经营成本及贵司日后支付能力的考量,于20131225日终止向贵司运送钢筋,完全符合《物资采购合同》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为止,商贸公司总共向贵司运送的钢筋货款为:29507527.40元;贵司已经向商贸公司支付的货款为:24848444.10元;贵司尚拖欠商贸公司的货款为:4659083.28元。
商贸公司最后一次向贵司运送钢筋的时间为20131224日,到现在201557日,已远远超过《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的6个月质量保证期,故贵司无权再以任何理由克扣商贸公司货款,应当将所有拖欠的货款全部支付给商贸公司。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特依照商贸公司的授权和指示,函告贵司于收到本律师函件之日起5日内向商贸公司支付完所有拖欠的货款:4659083.28元并及时与本律师或商贸公司负责人联系。为双方日后能有进一步的合作共赢及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尊请贵司对此予以重视并依函件指示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同时,商贸公司保留向贵司追索赔偿的权利。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彩凤律师
联系电话:
委托人:广州商贸公司
2015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