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贸公司与中某公司合同纠纷案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5-07-07 作者:刘彩凤律师
经办律师:刘彩凤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Cipho_lawyer
致中某公司:
本律师受广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特担任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就贵司拖欠商贸公司货款的事实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函告如下:
根据商贸公司向本律师提供的材料显示:2013年3月29日,贵司与商贸公司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T2的《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根据贵司订单要求提供大湾项目一期工程A区及C区施工用钢筋,贵司则根据双方当月对账单于次月25日前向商贸公司支付核准金额的80%,供货完成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于5%于供货完成6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贸公司支付。
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严格按照贵司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向贵司指定场地运送钢筋,但贵司却未严格遵照合同约定于每月25日前向商贸公司支付上一月的钢筋货款,由于贵司拖延付款的时间一次比一次长,甚至三个多月都未能付清上期应付货款,严重违反《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给商贸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经营风险。商贸公司基于对自身经营成本及贵司日后支付能力的考量,于2013年12月25日终止向贵司运送钢筋,完全符合《物资采购合同》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为止,商贸公司总共向贵司运送的钢筋货款为:29507527.40元;贵司已经向商贸公司支付的货款为:24848444.10元;贵司尚拖欠商贸公司的货款为:4659083.28元。
商贸公司最后一次向贵司运送钢筋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4日,到现在2015年5月7日,已远远超过《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的6个月质量保证期,故贵司无权再以任何理由克扣商贸公司货款,应当将所有拖欠的货款全部支付给商贸公司。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特依照商贸公司的授权和指示,函告贵司于收到本律师函件之日起5日内向商贸公司支付完所有拖欠的货款:4659083.28元并及时与本律师或商贸公司负责人联系。为双方日后能有进一步的合作共赢及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尊请贵司对此予以重视并依函件指示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同时,商贸公司保留向贵司追索赔偿的权利。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彩凤律师
联系电话:
委托人:广州商贸公司
2015年 月 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广州市XXX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买卖合同纠纷案
-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 长沙律师何云恒成功代理湖南某科技公司与谢某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 杨某诉北京华华夏创美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 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苏某诉中天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孙某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致车载货物撞击损害免责抗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81】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81(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
- 因快递运输货物丢失诉吴某、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9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6(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66号
- 南通某建筑公司诉某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被告反诉屋面渗漏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1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4(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
- 邹某某就保险合同约定的“复效观察期”诉某保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1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9(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
- 邹某某就保险合同约定的“复效观察期”诉某保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1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9(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