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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通过本案谈重组家庭的复杂继承问题

发布日期:2015-07-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情
  刘钊平与前妻生有刘平、刘天阳两个孩子。他与李静贝再婚后,又生有阿扬、刘象、刘平平三个子女。刘平从小由李静贝抚养。刘钊平、刘平早年去世。前不久,李静贝也因病逝世。李静贝生前一直居住在刘平平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刘象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李静贝去世后,阿扬、刘象起诉刘平平,要求继承李静贝的遗产。刘善是刘平的儿子,他认为,李静贝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刘平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刘天阳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刘善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善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刘善的母亲刘平是继子女,且先于李静贝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善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刘善的母亲刘平从小由李静贝抚养,虽是李静贝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刘善可以代位继承其母刘平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刘平虽然没有对李静贝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刘善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李静贝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刘天阳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李静贝生前一直由刘平平抚养,刘平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刘象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刘平平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刘善的母亲刘平早年死亡,对李静贝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刘善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刘平平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刘象其次,刘善所得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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