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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法制史知识点: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5-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法律 教育网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明代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清代继承了这一原则。清律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凡谋反大逆案中只要参与共谋,即不分首从一律凌迟处死;其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论同姓异姓)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户籍之同异),年16岁以上者(不论笃疾、废疾)皆斩;15岁以下者及犯人之母女妻妾、姊妹及子之妻妾,“皆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清律中对“文字狱”确实没有相关的直接条款,但所有“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从而导致因文字获罪者罪名最重,多被处极刑并株连最广,以此达到镇压具有反对皇帝专制制度和反抗民族压迫的社会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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